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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勵銀行貫徹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促進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匯局』)日前發布《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決定按年度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考核。
對銀行進行考核的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具體實施上,按法人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考核內容、方法和標准,各級外匯局設立考核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考核工作。考核內容包括業務合規、數據質量、內控制度等。其中,『業務合規』主要考核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情況,考核指標包括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合規性、銀行對客戶大額結售匯交易報備、貨物貿易購付匯及收結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直接投資項下資金賬戶收支等;『數據質量』主要考核銀行按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和報表情況;『內控制度』主要考核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內控制度建立情況,監督執行情況。
按照《辦法》,對於管理權在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頭寸集中管理行、主報告行、短期外債管理行等視為總行)的業務,設置總行單獨考核指標。總行單獨考核指標不作為對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內容。對於僅由部分銀行開辦的特殊業務,作為附加項目由外匯局相關部門進行專項考核。
《辦法》指出,外匯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銀行上一年度的考核結果和評定等級采取適當方式通知被考核銀行,並視情況將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整體評估情況予以上報、公布;外匯局對銀行進行考核,應留存相應業務記錄,並保留24個月。
據悉,《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試行(2008年度考核期為9月1日-12月31日)。考核分數不高將可能影響到該行以後的新增支行外匯業務的市場准入,並有可能導致外匯局對其檢查的頻率、涉及面、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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