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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大地震中毀損的房屋按揭貸款,究竟應不應該繼續償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究竟應該如何償還?……諸如此類的問題,已然成為災後重建中首當其衝需要回答的問題。5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向《證券時報》表示,央行對於地震震毀房屋的按揭貸款問題非常重視,目前正在積極采取辦法,並與有關方面協商,准備拿出一個既能夠保護商業銀行利益同時又能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解決方案。
在債務人或者其繼承人依然存活的情況下,汶川地震造成的房屋毀損不外乎面臨兩種情況:第一種,按揭貸款協議已簽,但尚未交付使用,房屋本身在地震中毀損;第二種即按揭貸款協議簽訂,房屋交付使用並在地震中毀損。
事實上,前文所述情況在災區並不普遍,大量的災民個人住房按揭困境都屬於第二種情況。對於這種情況而言,我們可能下意識地會想到通過房貸強制險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建議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據1998年5月15日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此外,第26條還規定,『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這兩條法規確定了房貸強制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房貸強制險的實施並不是很嚴格,尤其是2006年7月份之後,銀行方面不再以房貸強制險作為申請個人房貸的必要條件,即不論有無房貸強制險均可申請購房按揭貸款。
臺灣經驗對於大陸地區究竟有多少借鑒意義?大陸地區不大可可能有那麼多的NGO來為災民提供法律服務,也不大可能免除商業銀行本來就微乎其微的營業稅,更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是,我們務必看清『三管齊下』政策組合的實質,是社會各界包括民間、政府、個人的共同參與。那麼,作為一種替代,筆者愚見以為,大陸地區走出此法律困境也可以從民間、政府等方面來共同努力:其一,在依靠現有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的基礎上,允許和鼓勵律師組成相應的NGO機構,站在保護災民權益的立場上,代表災民集體與政府和商業銀行進行談判,盡可能爭取相應的優惠政策;其二,從政府方面來說,盡管沒有必要照抄臺灣免除營業稅的模式,但也可以出臺其他優惠政策,通過特許、特批、補償等方式,允許商業銀行核銷一定數額的呆賬壞賬;其三,利用汶川大地震的契機,全面建立中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使得災民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在申請獲准並對個人資產進行清算後,而豁免剩餘的巨額個人按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