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先生經某中介看中一處物業,在商談付款方式時,買方提出由中介公司代管房款,但中介公司表示根據政府規定不能代收代管房款,並向買賣雙方推薦委托銀行資金托管;買方李先生願意托管,但賣方陳先生表示太麻煩,要求直接收取樓款;李先生最後同意了賣方的要求。簽了《買賣合同》,約定以120萬元購買該物業,簽約10天內遞件,付款方式為買賣雙方直接交接房款;遞件前交首期房款36萬元,完稅後再交剩餘的84萬元。
可3天後,賣方陳先生打電話給李先生,要求他交首期房款,李先生覺得遲早都要給,就同意了賣方的要求。第二天,買賣雙方當事人沒通知中介公司就自行交割了首期房款36萬元。
約定交易遞件前一天,李先生接到中介公司電話,被告知由於賣方物業被查封無法辦理遞件手續,而查封時間正是李先生將36萬元交給賣方的前一天。中介公司建議李先生盡快與賣方協商,要求賣方到法院解決物業被查封事宜,以保證物業能盡快辦理交易手續;如賣方不配合,則要盡快起訴賣方,追回被騙款項。
個案分析本案中,賣方在明知自己的物業被查封無法辦理遞件手續的情況下,不但不告知買方和中介公司,反而利用時間差向李先生索取並最終拿到36萬元。賣方的行為有故意欺騙的嫌疑,買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但自身的損失已經造成,能否成功追回自己的錢及損失還需要一段時間。
建議廣大市民選擇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今年1月份起,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聯合發出《關於在我市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在我市推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工作。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就是由銀行托管交易雙方的房款,其原則是不收費,手續盡量簡化,基本不影響原有的二手房交易程序和時間,不增加廣大群眾的負擔,是政府和銀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交易資金安全而出臺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