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六條估價對象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評估其抵押價值:
(一)直接評估在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
(二)評估假設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然後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
選擇上述方式評估抵押價值,均應當在估價報告中注明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價款的數額。該數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准測算: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參照類似房地產已繳納的標准估算。
第十七條評估在建工程的抵押價值時,在建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出具在估價時點是否存在拖欠建築工程價款的書面說明:存在拖欠建築工程價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數額。
第十八條房地產估價師知悉估價對象己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估價報告中披露己抵押及其擔保的債權情況。
第十九條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濫用假設和限制條件,應當針對房地產抵押估價業務的具體情況,在估價報告中合理且有依據地明確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
己作為假設和限制條件,對估價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應當在估價報告中予以披露,並說明其對估價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條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包含估價的依據、原則、方法、相關數據來源與確定、相關參數選取與運用、主要計算過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價報告使用者了解估價對象的范圍,合理理解估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應當確定估價對象的抵押價值,並分別說明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以及房地產估價師知悉的各項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向估價報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價對象狀況和房地產市場狀況因時間變化對房地產抵押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在抵押期間可能產生的房地產信貸風險關注點;
(三)合理使用評估價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對房地產抵押價值進行再評估。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抵押估價應當關注房地產抵押價值未來下跌的風險,對預期可能導致房地產抵押價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說明。
在評估續貸房地產的抵押價值時,應當對房地產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應當包括估價對象的變現能力分析。變現能力是指假定在估價時點實現抵押權時,在沒有過多損失的條件下,將抵押房地產轉換為現金的可能性。
變現能力分析應當包括抵押房地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假定在估價時點拍賣或者變賣時最可能實現的價格與評估的市場價值的差異程度,變現的時間長短以及費用、稅金的種類、數額和清償順序。
第二十五條在處置房地產時,應當評估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同時給出快速變現價值意見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條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
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的名稱,應當為『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並有至少二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帥簽字。
第二十八條在房地產抵押估價活動中,本意見未作規定的事宜,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解釋。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