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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同時還配合相關估價工作實施頒布了《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該《意見》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估價行業是涉及政府及全社會各方面的重大經濟利益的中介行業,《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房地產抵押行為管理和房地產抵押估價技術標准兩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該《通知》主要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管、估價業務委托、金融機構信貸管理等多方面規范房地產抵押貸款估價,強調和細化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金融機構的獨立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估價機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房屋權屬登記等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房地產估價報告進行抽檢,對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為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第二,商業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用,由商業銀行信貸決策以外的部門,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決定。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收取中間業務費、業務協作費、回扣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不合理或非法費用。
第三,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房地產抵押估價業務。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應當按照《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
隨著城市建設及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房地產抵押、交易活動日趨頻繁,房地產估價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明顯。目前房地產估價行業已成為我國評估領域唯一對機構和人員實行行政許可的行業。《通知》的頒布旨在加強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防范房地產抵押信貸風險,維護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則是為了貫徹落實該通知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房地產抵押估價行為,保證房地產抵押估價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