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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屋價格明顯上漲,房屋現價值與原買賣合同價款的差額,應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現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
房價攀昇引發訴訟上昇
據法官介紹,近來由於房價攀昇,導致二手房交易引發的訴訟也呈上昇趨勢。很多房主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看到房價漲幅如此巨大,便在辦理房屋交割手續前反悔,開始尋找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
2007年12月18日,朝陽區法院就曾判決過類似的一起案件。崔先生於2003年以22.5萬元的價格將望京的一套房屋賣給陳女士,然而看到房價猛漲之後,崔先生設置障礙拒絕辦理過戶手續。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崔先生退還陳女士定金1.6萬元,並賠償陳女士房屋差價款4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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