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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外地在津求學的李先生氣憤地向本報反映,自己目前已無家可歸,而起因是房主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將他承租的丁字沽三號路風貌裡的住房賣掉。
昨日下午4時,記者見到了提著兩個大行李的李先生。由於不能立即找到合適的房子落腳,他只得帶著行李借宿。『明天就開學了,我卻突然沒了住處。前日晚,我突然接到房主電話,說房子已賣給別人,買房人轉天就要收房。』李先生是天津某大學的一名研究生,為學習方便,在學校附近的風貌裡社區租住了一處民房,被房主『驅逐』出租住房前,已將租金交到了今年12月。『別的同學正在准備上課,我卻要找住處。』李先生認為,房主在沒有提前通知自己的情況下就將房子轉賣,已經侵權。
律師說法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伊兵律師說,房主在准備賣房時,應該提前通知承租人,給其足夠另外找房的時間。像這位房主,賣房時沒有提前通知承租人,給對方留出足夠的另外找房時間,屬於違約。如果兩人當初簽訂的協議中涉及到違約金,房主應進行賠償。如雙方就此事協調失敗,承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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