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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交了40萬元的定金向房主祁女士購買一套二手房,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後,祁女士卻以各種理由拒絕交房。劉女士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祁女士履行合同,否則,祁女士必須賠償190萬元的損失。日前,北京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祁女士返還原告劉女士雙倍定金80萬元,並賠償原告的居間服務費和損失54萬餘元,共計賠償劉女士90餘萬。
賣房反悔成被告
2007年7月7日,劉女士與祁女士簽訂了一份《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女士向祁女士購買一套位於朝陽區世貿國際公寓的商品房。當天,劉女士向祁女士支付了兩萬元的定金。兩天後,劉女士再次向祁女士支付了38萬元的定金。
支付40萬元的定金後,劉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該房,但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以及她尚未取得房產證,因而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為此,劉女士將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祁女士繼續履行合同,由祁女士按照約定交付房屋,並配合其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如果合同無法履行,則要求祁女士返還定金40萬元,並賠償一倍定金40萬元和經濟損失150萬元。
每平方米已漲8400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糾紛性質是買賣合同還是居間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原告劉女士的代理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合同無法履行完全是由於被告欺詐。房屋面積為259平方米,簽訂合同時價格為1.56萬元/平方米,而現在已經漲到2.4萬元/平方米。被告應該賠償原告購買同樣位置、同等條件房屋的差價損失。
而被告祁女士辯稱:『房屋還沒辦理產權手續,無法進行交易。中介公司隱瞞了交易價格,規避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故意偷逃稅款,因此合同無效。真正的侵權方是中介公司,因中介公司的違規操作造成原告的一切損失應向中介公司索賠,與我無關。』
對此,房產中介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回應:『我們中介公司都是經過買賣雙方同意的,現在是你們不配合我們進行房屋買賣。』
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原告劉女士和被告祁女士就買賣房屋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原告劉女士依約交付了定金,而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場價格,法官當庭判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劉女士雙倍定金80萬元,並賠償原告的居間服務費和損失共計54萬餘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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