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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他項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設定、轉讓、變更、終止房屋的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定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申請房屋他項權設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的合同;
(五)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一條申請房屋他項權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他項權證書;
(五)證明房屋他項權發生轉移、變更或者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條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房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三條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抵押權發生轉移、變更、終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條同一房屋有兩個以上申請他項權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先後順序進行登記。
第四十五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他項權人領取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對房屋他項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他項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章】預告登記
第四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期房,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同時,應當辦理預售登記。
未經預售登記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第四十七條購買期房的購房人為了保障其將來取得房屋所有權,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處分該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的期房,他人不得處分。
第四十八條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期房設定抵押權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期房未經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四十九條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售登記證明;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登記規范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五十條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
(四)抵押合同;
(五)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第五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當事人領取預告登記證明。第五十二條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預告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告登記證明;
(四)房屋權利終止的證明。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注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書面通知當事人,原預告登記證明作廢。
第五十三條經預告登記的房屋初始登記後,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四條預購期房的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兩年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偽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和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沒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期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導致登記錯誤,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未能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第六十條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辦理轉移、變更或者他項權登記時,需要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當事人登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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