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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如何處理?
答:首按揭貸款購房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取得房屋產權存在較大的時間差,按揭貸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較長、作為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有可能是夫妻的一方或雙方等原因,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該如何處理已逐漸成為一個難點。
具體而言,對於離婚訴訟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
(1)婚前以一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並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房屋。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一方,合同義務是由該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合同權利應當由該方享有,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權利,故該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在離婚案件中做出判決。因購房所負的按揭貸款債務形成於婚前,應當被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債務,也不能在離婚案件中做出判決。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貸款金額,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該金額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房屋有增值,考慮到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婚前所負個人按揭貸款債務,另一方對該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貢獻,因此,該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2)婚前以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並簽訂按揭貸款合同,或者婚後以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的按揭房屋。在此情況下,如果以雙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夫妻雙方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共同買受人,共同履行該合同約定的義務,相應的,共同享有該合同權利。如果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相對於出賣人而言,該合同的買受人是簽訂合同一方,但是,該合同權利作為債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在夫妻內部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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