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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一節初始登記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
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房屋,也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應當一並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六)地名證明;
(七)房屋測繪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在集體土地上依法建設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農民住宅房屋,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房批准文件;
(五)房屋測繪成果資料。
第二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節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轉讓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條已登記的房屋,因繼承、接受遺贈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取得房屋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書、其他文件;
(五)登記規范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公證文書。申請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村民委員會的同意證明文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節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已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更名的;
(二)地名更名的;
(三)配偶之間房屋登記權利人變更的;
(四)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房屋設有他項權的,同時辦理房屋他項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申請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與變更事實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通知房屋權利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節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及房屋滅失的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房屋被依法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後三十日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逾期未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房屋滅失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七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終止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注銷事項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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