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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正式公布,並從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共分為九個部分,包括總則,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管理,物業使用和維護,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費,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剛公布的意見稿中對於物業管理的實施前提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根據條件推行物業管理。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業,根據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並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納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意見稿對於業主委員會相關內容進行了較多完善,並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意見稿明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一百人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會的代表一般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業主人數不足一百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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