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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07年10月30日經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7日建設部令第125號,2007年11月26日根據
《建設部關於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並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分別佔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於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並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准,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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