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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按照規定繳存或者續繳房屋維修資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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