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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張先生購買了一套位於城南某處的房產。因賣方新房要到5月份纔能拿到並遷走,雙方直到5月下旬纔在房產局簽訂了買賣契約,買主已在當日將全部房款付清,但賣房人周女士又以結婚證、戶口簿不在身邊無法繳納個稅為由,遲遲不辦理出件手續。在多次催告無果後,張先生表示將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縱觀南京房市,房價年漲幅超過30%,尤其在2006年的11月份,與2007年的3、4月份,月均漲幅均超5%。最近一段時間,二手房買賣市場便頻頻出現上述類似案例,就是因為房價大幅上漲,部分賣房人心理出現不平衡造成的,主要有拒絕辦理過戶辦證手續、故意推脫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和直接毀約拒絕出售等現象。
就這一現象的頻繁出現,記者日前走訪了一些著名的中介公司。其中,我愛我家客服部的一位負責人介紹,這兩個月他們協調處理了多起因房價上漲賣方違約的案子,其中有4起最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均以賣方敗訴而告終。他們總結了在這些案件處理中的經驗,給二手房的買賣雙方都作出了提醒。
賣方要謹慎出手一、賣房人在准備出售房產時,要權衡清楚後再出手,理智地簽訂協議,避免日後產生糾紛,並賠償高額違約金。
附:《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中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協議簽訂後,應依法遵守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必須及時履行合同條款,盡快與買方辦理過戶手續,避免產生糾紛。
附:《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發生違約情況時,依法按照協議上約定的條款進行賠償。
買方要依法維權一、在挑選房子時,應選擇權屬清晰、短期內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對於那些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房子,切勿輕信某些房主和中介提出的推遲過戶等以達到避稅的方法。買賣關系成立後,盡早辦理過戶手續,保障自己權益不受損害。
附:《合同法》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的基本義務』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選擇正規、合法的中介公司,為您辦理相關手續,避免交易過程中的不嚴謹,為日後糾紛留下隱患。
四、產生糾紛後,買賣雙方積極協調解決,不能協調的,依法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切不可采用武力及非法手段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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