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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日前公布了查處的房地產『霸王條款』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房地產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吞訂金的情況較普遍。工商部門為此提醒消費者,警惕被房地產中介這種『霸王條款』坑害利益。
自去年4月開展一系列房地產專項整治工作以來,福建省工商局發現多起房地產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吞消費者訂金的情況。一些《房產中介協議》做出這麼一種條款約定:『本《房產中介協議》簽訂後,乙方(買方)支付丙方(中介方)房屋承購意向金1萬元,並同意以約定的房價、付款方式,在丙方通知成交後當日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乙方反悔,不予退還。』
福建省工商局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意向金(或認購金、預訂金、訂購金)是乙方與甲方(賣方)就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金,且應由甲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訂立買賣合同的,該意向金應作為定金由甲方取得,而不應由丙方取得。房地產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吞意向金的做法也明顯違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平原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一方消費者獲得違約金及其他合理賠償權利。消費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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