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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成都一家知名不動產經紀公司的專業房產顧問楊易和幾位知名房地經紀人通過互聯網的房產論壇,細數了房地產交易中的『霸王條款』,並表示應對此類條款的最佳辦法就是拒簽。
條款一:購房者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支付總房款30%的首付款。
專家解讀:一旦購房者先繳納30%的首付款之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就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因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約定的『霸王條款』,購房者就有被沒收首付款和訂金的風險。
對策建議:一定要堅持繳納定金或首付款應以商定好購房合同中所有條款為前提,否則免簽。
條款二:當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之後,售樓人員往往會拿出一份之前你根本不知情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其中一般都『高標准』地制定了物管費收取的標准。
專家解讀:因為購房者在選房子的時候,往往關注的房屋戶型、區位、價格、社區規劃、小區環境等問題,會忽略物業管理的約定。售樓小姐這時一般不會主動介紹其物管詳情。但等到你簽了購房合同之後,一份強加給你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就會拿出來,這時購房者會因為前面簽下的『購房合同』約定,不得不接受『霸王物管協議』。
對策建議:購房的時候,先讓售樓小姐把所有需要簽字的合同、協議拿過來看,然後從後向前簽,即先簽售樓小姐要你最後簽字的『物業協議』,和其他一些購房補充協議、輔助協議,最後再簽《購房合同》。
條款三:銀行損害保證人的權益。比如銀行規定『消費者必須在指定保險公司投保』或是『在指定的擔保公司進行抵押擔保』,消費者在繳納一大筆保險費用或抵押費用後,受益人卻是銀行。
專家解讀:依據相關法律,銀行的規定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購房者買單,銀行收益』也體現了銀行這一壟斷行業的『霸王經營理念』。
對策建議:由於對方是壟斷行業,要想不接受條款,或者是一次性付款,或是不買房。
條款四:擔保公司往往規定購房者必須承諾,當購房者與發放房屋貸款的銀行發生糾紛時,不能以對貸款銀行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擔保公司追償請求。
專家解讀:這一規定實際上讓購房者對銀行的抗辯權形同虛設。因為購房者與貸款銀行發生糾紛時,銀行可以『曲折』通過擔保公司保有的對購房者追償請求而實現自身利益。
對策建議:一次性付款,或是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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