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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欺詐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我們購房者也是消費者,在受到賣房者欺詐時,是不是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雙倍賠償呢?
讀者:何先生何先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的規定的確令消費者揚眉吐氣,許多消費者在受到欺詐的時候,拿起了這把利劍,給不講誠信的商家予以重擊。甚至還出現了王海、劉殿林等一批職業打假者。但商品房欺詐行為是否適用雙倍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前,理論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也是商品,購房者也是消費者,既然《消法》有規定,就應當適用《消法》。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商品房是一種特殊商品,價值很高,適用雙倍賠償反而顯失公平,所以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合同法》,不應適用《消法》。曾經有過這樣的案例:一審法院對購房欺詐判決雙倍賠償,而二審法院認為不適用雙倍賠償,發還重審,一審法院又駁回了購房者的訴訟請求。不久檢察院又認為應當適用雙倍賠償,法院判決有誤,於是向中級法院提起了抗訴。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解釋》對這兩種觀點進行了折中。規定開發商嚴重違反誠實信用,且須導致合同無效或被解除、撤銷的,買受人纔可以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解釋》對嚴重違反誠實信用的欺詐行為列舉了三種: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而對於一般的欺詐行為,就不能要求雙倍賠償了。
當然,《消法》規定消費者是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其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而《解釋》中買受人是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兩者在賠償額度上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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