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未簽正規賣房合同,草簽的賣房合同讓青山的李曉明吃了大虧,近日不得不將洪山區繁華地段一套87平方米的住房以8萬元價格轉讓給他人。不規范合同埋下糾紛種子。
2002年8月,李曉明將其位於洪山區的住房租給外地來漢的王軍居住。後來,王想購買此房,雙方於2003年5月敲定8萬元房價並簽訂了售房合同。
『雙方約定待該房證件辦好後過戶時一次付清房款。在此之前,對方仍要交租金。若五年內不能過戶,租金減半。為防毀約,雙方約定了高達20%的違約金』。合同簽得非常簡單。
2004年5月底,李曉明告訴王軍他岳父母要搬來住,房子不想賣了,願賠償其損失。王稱要與家人商量。『但他一年多都避而不見。』李曉明說。模糊條款導致原房主敗訴
2005年9月,法院通知李曉明:王軍將其告上了法庭!
李曉明急忙找到律師。『你這個租金減半和過高的違約金明顯屬顯失公平合同,按法律規定自當事人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撤銷,但可惜現在已過了一年多了!』律師的一席話讓他叫苦不迭。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售房協議中約定有『20%違約金』的違約條款,依照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判決李向王賠付16000元的違約金,終止該合同。王軍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則認為雖有違約金條款,但並未寫明這是解除合同條件。李曉明不但仍需按8萬元價格賣房給王軍,還要承擔訴訟費。
『沒有在支付違約金後加上「解除合同」四個字,結果吃了大虧。』指著合同李曉明追悔莫及,『以後簽合同一定要找專業人士指導!』
律師提醒,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明確寫清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條款,纔能保證雙方合法權益。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