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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蘇州某房產公司與客戶李小姐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將合同輸入電腦過程中,由於銷售人員的粗心,點擊『選擇合同附件』命令時將『毛坯房』誤寫為『裝修房』,結果電腦系統自動生成了一份《裝修商品房的銷售合同》,但當時雙方都沒有發現這個失誤。結果等到交房驗收時,李小姐以『我買的是裝修房而不是毛坯房』為由拒絕收房。房產公司雖極力說明是工作失誤,但客戶卻不買賬。今年4月李小姐起訴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140元,雙倍賠償裝修、設備差價10萬元。由於已經超過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規定的期限,喪失撤銷權的房產公司只能自認倒霉。經法官調解,房產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45000元後交付了毛坯房。
編者點評:
一、合同一經簽訂,無法定解除事由,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定合同時萬萬粗心不得。一字值萬金,並不誇張。
二、此案與商場將商品價碼標錯的情況有些類似。如一臺價格本應標為156元的電風扇,誤寫為56元。這種情況一般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顯失公平處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關於撤銷權的期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就有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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