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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中從沒有『意向金』這一提法,但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中介商卻頻繁使用『意向金』這一說法。中介商的口頭解釋和簽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讓很多消費者吃了『啞巴虧』。
昨天從法院獲悉,就因為看房時草率地交了『意向金』,徐小姐白白損失了3萬元錢。
徐小姐在起訴中稱,今年3月,她看中了一處價值148萬元的二手房。房產中介商對她說:該地段房源緊俏,為防止他人搶先,你最好簽訂買房意向書並先交3萬元『意向金』。當徐小姐詢問如果不買這套房退不退『意向金』時候,該中介商的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表示,如雙方談不攏,『意向金』可全額退還。
徐小姐遂與該中介簽訂了《委托購買意向書》並支付了這筆『意向金』。次日,當她與家人一起實地看過房型後,認為房屋的朝向不好,就向房產中介商要求撤消購房委托返還『意向金』時,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她只好聘請律師起訴到法院。
被告某房產中介商則辯稱,收取『意向金』是房產經紀的一種交易習慣,『談不成』是指購房人的條件不被賣家所接受,此種情況當然要退還『意向金』。在自己與徐簽訂的委托購房意向書中,明明白白寫著『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購買總價即支付方式出售,則原意向金轉為定金』,而本案中的賣家孫某對徐小姐的購房條件予以確認,故『意向金』轉為『定金』合情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所簽署的《委托購買意向書》屬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雖然賣房人孫某未作當場簽名,但房產中介商在當日已將另外兩份交他作了簽字確認,說明孫某已接受了徐小姐對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的確認。孫某接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條件,並收取由房產中介商轉交的『意向金』,這筆錢的性質即轉換為了定金。房產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為,系代賣家孫某收取定金,且已將該款轉交給了賣家孫某。那麼,本案中的原告徐小姐要求返回『意向金』的訴訟,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業內人士提醒:買房人在做決定前一定要三思而行,或者請專業人士來把關。在國家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中,沒有『意向金』的提法,要麼是定金,要麼是保證金,而『意向金』在怎樣情況下可轉換定金,轉換為保證金,實際只是房產中介商的一番解釋而已,買家應警惕房產中介商的文字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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