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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指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餘值(即房產原值按照一次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房產稅的征收作出了具體規定。 1)征稅范圍和納稅人。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房屋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2)計稅依據和稅率。房產稅按原值扣減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的稅率,按房產餘值計算納稅的,稅率為1.2%;依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3)減免。對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以及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4)征收管理。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商品房銷售價格組成:
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由先期開發費、勘察設計費、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小區配套費、公共建築市政設施配套費、人際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利潤、稅金等組成,除上述因素外,商品房的售價還取決於地段、層次、朝向等因素。 (楊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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