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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買房卻住著不踏實,律師稱以他人名義購房有風險
自2002年出資購買公司的一套微利房後,王女士(化名)的心裡一直有些不踏實。原因在於買房合同上寫著另一個人的名字—她的朋友兼同事陳晨(化名)。王女士一住就是5年,但其手上一直沒有一紙房子歸屬的證明。如何纔能成為該房子名正言順的主人呢?律師對此表示,該做法存在風險,在房子沒有辦理房產證或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產權以合同上的登記名為准。如果登記名的業主不能出示無償提供給王女士使用的承諾書,房子產權則不歸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告訴記者,她在一家國企上班,2002年公司規定只要是本單位職工都可以購買一套微利房。王女士購買了一套後,見好朋友兼同事陳晨無意購買,就提出以陳晨的名義再購買一套房。陳晨滿口答應。這樣,王女士出資10餘萬就擁有了一套70餘平方米的居室,陳晨則在該買房合同上寫下自己的名字。由於房子性質所限,它不能辦理房產證,也不能到市場上交易。
王女士說,陳晨曾說過要寫一個關於房子實屬王女士購買的證明,但一直沒有寫。王女士不好意思提出,怕與朋友的關系鬧僵。如果不是兒子的一句話,她可能不會想得太多。前天晚上,兒子告訴王女士,陳晨的女兒對他說房子是她們家的。雖說孩子的話不能當真,但王女士的心裡還是有一個大疙瘩,她希望成為該房子名正言順的主人。
記者采訪了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的李棟梁律師。李律師表示,在房子沒有辦理房產證之前或不能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法律上該房子產權以合同上的登記名為准,業主與出資方則是借款關系。鑒於該房子不能辦理房產證,王女士就處於更為被動的境地,登記業主必須出示一個無償提供她使用的承諾書。王女士借用他人名義購房違反了購房條件,故也不能做公證。如果登記名的業主不能出示無償提供給王女士使用的承諾書,王女士則無法取得該房子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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