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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手中權力,變相地將土地當作自己的『錢袋子』。廣西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賀州市鍾山縣土地局原局長兼鍾山縣地產公司經理潘成芳有期徒刑18年,依法沒收其不合法或不能說明正當來源的財產,價值人民幣135萬元,港幣2850元,葡幣19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8月以來,潘成芳利用擔任鍾山縣土地局局長兼鍾山縣地產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通過簽訂假協議的方式,將地產公司開發的國有土地虛假轉讓給鍾山縣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潘成芳又冒用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及他人的名義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將面積1100餘平方米土地轉至他人名下,並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此後,潘成芳分別以假冒的土地使用權人名義將上述土地轉讓給多名購地戶,總共侵吞土地款63萬多元。
同年9月,潘成芳利用職務便利,將鍾山縣某公司按協議劃給鍾山縣地產公司的一塊140餘平方米的土地,變更登記到覃某名下,作為送給覃某之女的禮物。
1997年11月,潘成芳擅自以地產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200萬元,從某物業發展公司周某處購買4650平方米的商住地,次年10月,潘成芳在土地局會上提出為改善職工福利和住房條件,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該商住地賣給土地局和地產公司全體職工,一筆差價達到110多萬元。
2002年4月,潘成芳冒用工程承包人李某的名義填寫領款單,以支付工程款為由,在鍾山縣土地局財務室領取現金12萬元佔為己有。
另外,法院還查明潘成芳分別以不同名字在鍾山縣、桂林市共有32筆銀行存款,以自己、妻子和兒子的名義在桂林、鍾山等地購置有9宗房地產,借用他人的名義出借多筆數額可觀的資金給地產公司,先後送給他人商品房、地產兩處及若乾家用電器、家俱、黃金手飾、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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