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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規定或對購房者有欺騙行為。目前,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中,應主要注意以下四點:(1)第一次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2)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前,應明確所購物業的類型,是公寓,還是住宅(住宅又分為甲級住宅、乙級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類型的物業,有不同的管理標准、收費標准。
(3)關注收費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的物業公司承諾安裝可視對講門鈴,尚未安裝就提前收費等;有的物業公司為了收費巧立各種名目,如裝修配合費等,這些都是物價部門和相關部門所禁止的。
(4)關注收費項目是否未獲批准就被先執行。物業公司的某些費用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纔可收取。有的物業公司在審批尚未通過時提前收取,也是不對的。
消費者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對照物業收費標准仔細核對。標准中沒有的收費項目,可要求對方出示有關部門的文件,否則有權拒交。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17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18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19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20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21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准和收費項目、標准的監督。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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