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兩天,物業的工作人員見面就催,『該交物業費了!』並不是我樂意做『楊白勞』,相信物業也不想當什麼『黃世仁』,但是,小區裡200多戶人家,據說交了物業費的只有21戶。為什麼?大家不想當『冤大頭』唄!
單說這『綠化費』,標准是『0.55元/平方米/年』,這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中明文規定的。但是,入住一年有餘,小區一直維持著幾棵樹、幾塊巴掌大草皮的現狀。這樹和草未免太貴了吧?
而在去年初,售房先生言之鑿鑿地告訴我,『小區綠化率不低於20%』;相信這話他和他的同事也跟其他業主說過。當然,他很明白地說,這話是不能寫在合同裡的。不是我多事,小區綠化面積跟建築面積相較,怎麼算怎麼達不到『20%』,倒是『2%』還算勉強達到。
不能寫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裡的,還有很多,比如,說去年底開通液化氣,如今時間超了5個月,大家還是每月扛煤氣罐。
即使寫在合同裡的,就能實現嗎?未必。合同裡寫得很清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但是如今,業主們仍沒能拿到『房本』。不是大家不願意去維權,就算起訴了,耗時耗財耗力,一番折騰,最終也未必勝訴。
記得要簽購房合同時,學法律出身的我,在13頁的合同裡挑出了足足10處不合乎法律規定的內容。比如,合同第一條就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實際上,這不過是空話而已,開發商哪裡有興趣跟業主協商?他們也沒時間讓業主『自願』一把。很顯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但是沒用,另一位業主還帶了律師前來,最終也沒能如願簽下『補充協議』。
千萬別以為這合同是鬧著玩的!我第一次買房就遭遇如此敗績,盡管開發商違約在先,交房日期明明寫著『2000年12月31日』,最終卻拖期1年,但是解除合同時,開發商避而不談『交房』二字,反倒字斟句酌地跟我摳合同的字眼,退款時扣掉6000元算作『違約金』。聽說有位退房的業主『很勇敢』地批評開發商也違約了,最終被扣掉了10000多元。
同樣冠以『公平原則、協商一致』的還有《個人購房借款合同》,銀行的律師乾脆連借款人、抵押人的事項都幫我填寫好,最終只讓我簽了個名,『這就OK了!』他樂呵呵地說,『條款嘛,都一樣。』
不一樣!比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就算違約,而銀行可以進行『處分抵押物』的處理,這意味著什麼?就是你的房子可能被通過法律途徑收走。
交房是在4月1日,亮閃閃的鑰匙放在抽屜裡,物業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先讓大家在《承諾書》上簽字,承諾要遵守物業的一切條款;隨後,《供暖協議》、《物業委托管理合同》、《裝修協議書》等數份合同一概簽字,收去大家1年的物業費,再令大家交納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裝修押金,鑰匙纔交給大家。
在西方,那天恰好是『愚人節』。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