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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律師您好!我於2004年4月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於2004年12月交房,現在由於公攤面積增加,開發商讓補交一部分房款,我已經交了,但現在開發商讓我去簽補充協議,協議上主要是增加了兩個原購房合同(附件二)中未注明的兩個地方,因此增加了公攤面積,一些業主拒絕簽署,開發商解釋說,由於工作失誤,在賣房時忘記統計了這兩個地方的面積,因此需要現在補繳補簽協議!(測繪面積誤差與合同面積小於3%)
我想問問,這種情況是不是合法,我能否拒絕簽字?急切盼望回復,萬分感謝!
向陽律師回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如果您所說的情況和以上的規定相符,那麼您是不能拒絕簽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