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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登記日
申請日為登記日
問:條例關於房屋權屬的登記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如何確定房屋權屬登記日,關系到房屋權利人的切身利益。在實踐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需要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纔能完成登記。為了充分保護房屋權利人的房屋權利,防止因登記機關的工作過程而影響當事人取得房屋權利,條例規定,申請人提交登記文件齊備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受理登記申請,並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登記申請的審核。經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予以登記,申請受理日為登記日。這樣規定,也有利於促進登記機關提高工作效率。
問:如果登記機關拖延登記,條例有沒有相應的處理規定?
答:為了提高登記效率,條例對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完成登記工作的時限,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的時限為30日,注銷登記、房屋他項權登記、預告登記的時限為7個工作日。此外,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共有人分別持證
保護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問:有些房屋是幾個權利人共有的,這種情況下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答:房屋為幾個共有人共有的情況越來越多。對於共有的房屋,條例規定,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登記機關向房屋共有人分別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佔有房屋份額最大的共有人持有,也可以由共有人共同協商確定的共有人持有,其他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權證。
預告登記的期房
不辦理轉移登記
問:對尚未建成的期房,能不能辦理權屬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商品房進行預售。目前銷售期房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有少數不法開發商對期房『一房多售』,侵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充分保護期房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購買期房的購房人為了保障其將來取得房屋所有權,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處分該商品房,可以申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條例還規定,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期房設定抵押權的,也可以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問:預告登記有什麼效力?
答:針對購房人購買期房後,其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問題,條例設立了預告登記。經預告登記後的期房,他人不得處分,從而保全了預告登記權利人在登記程序上的優先順位,防止他人取得該房屋權利的可能性。
問:對預告登記的期房,能否辦理轉移登記?
答:為了抑制購房人惡意炒賣期房,條例規定,對期房只辦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和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對預告登記的期房不辦理轉移登記。當房屋建成後,預告登記權利人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後,纔能辦理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商責任
協助購房人依法辦理登記
問: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登記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現實中,有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依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造成了購房人拿不到產權證。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3方面登記責任:一是辦理預售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期房,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同時,應當辦理預售登記。二是及時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申請房屋初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及時通知購房人。三是協助購房人辦理登記。房屋買賣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賣方,有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
問:據了解,預售登記是一項新制度,條例為什麼要規定預售登記?
答: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辦理預售登記。因為,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先辦理預售登記,購房人的預告登記就無從談起,預售登記是預告登記的前提。
預告登記的房屋
可依法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問:辦理預告登記後,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手續是否會更加簡便?
答:經預告登記的房屋,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權利人已取得對該房屋的優先登記權。為了方便預告登記權利人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例規定,第一,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第二,預告登記權利人在入住該房屋兩年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仍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的,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登記申請人責任
據實申請
問:條例對登記申請人的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保護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明確規定了申請人的責任,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必須提供真實的申請登記文件,如果申請人提供虛假的申請登記文件導致登記錯誤的,或者偽造、涂改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在哪些情況下,申請人不能提出登記申請?
答:條例規定不能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情形有5種:一是房屋權屬有爭議的;二是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三是屬於違法建築或者臨時建築的;四是房屋權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申請登記的情形。另外,房屋滅失的,不得申請房屋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登記。
歷史遺留問題解決辦法
申請核查公告登記
問:據了解,條例對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有專門規定,請問這個范圍包括哪些?
答:據初步統計,全市大約有800萬平方米的房屋,因房地產開發企業登記要件不齊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導致購房人長期拿不到產權證,社會各界對此反響很大,廣大群眾迫切要求解決上述問題。對此,條例第59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一,時間范圍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歷史遺留問題;第二,房屋范圍是依法應當辦理所有權登記而未登記的,即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問:對這些房屋如何辦理登記?
答:對這些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從實際需要出發,規定了特殊程序。即申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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