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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月1日開始,業主如果要把買了還不足2年的住房出售,將房款全額繳納營業稅。
30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下發《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解讀1:超過2年出售免予征收營業稅
《通知》要求,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准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進行審核後,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征營業稅。
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解讀2:不足2年出售全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如果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但業主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通知》規定,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或地方稅務部門開具發票的時間。
解讀3:不享受優惠的不能夠減免契稅
除上述幾種售房外,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後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為保證購房者的權利,《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於征稅之目的,並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2005房地產政策大事記
時間 發布部門 事件
2005年3月 央行 上調個人住房貸款利率
2005年4月 國務院 國務院出臺八點意見穩定房價
2005年5月 七部門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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