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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地稅局流轉處負責人介紹,本市目前實行的規定是: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按銷售不動產5%稅率繳納營業稅。
2005年6月1日起該規定改為『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例如:過去60萬元購房屋,居住不滿一年欲以70萬元賣出,稅務部門將按『差額』對其征稅,即(70萬-60萬 ×5%=5000元,並在此基礎上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防洪工程維護費,約增加0.55%,即銷售差額的0.55%,10萬元×0.55%=550元。
此房交易營業稅費總額為5500元。若居住一年後欲以70萬元價格賣出,則無須交納營業稅。
今年6月1日後?上述交易稅務部門要按『全額』征稅,即70萬×5%=35000元,並在營業稅稅額基礎上交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防洪工程維護費70萬元×0.55%=3850元。
此房交易營業稅總額為33850元。(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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