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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公司剔除貸款人意外傷亡的賠償責任
最近,陳先生正為買房奔走辦理90萬元的貸款手續,按銀行要求,陳先生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一份『房貸險』,銀行纔能為他放貸。然而,在購買『房貸險』時,陳先生遇到了一段小插曲。保險公司認為陳先生貸款金額較高,表示只願意向他出售房貸險『老保單』。
新老保單差別
『老保單』指的是什麼呢?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老保單』與『新保單』只是公司內部的說法,其實基本沒有差別,價格也相差無幾。
陳先生經保險業內人士指點後纔明白,所謂『老保單』與『新保單』的最大差別在於,所謂『老保單』中並沒有貸款人意外傷亡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老保單』遵守的是2001年之前的房貸險條款。2001年,在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的促成下,各保險公司在房貸險條款中增加了保險公司對貸款人由於意外死亡、重大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無法還貸等情況進行賠償的內容。
『這一條款的增加,就像無形中給保險公司綁上了一個「定時炸彈」,風險大大增加。』一位財險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說,『可是,當保險責任增加時,保單的費率計算方式卻遠遠滯後,從現在的房貸險保費看起來,無法承受這一條款帶來的風險。』
『雙重標准』乍現
目前,多家滬上保險公司以或公開或隱藏的方式,向貸款者銷售『老保單』,使得4年前的房貸險保單再出江湖。
但是,很多投保人並未像陳先生那麼幸運,能夠了解到『老保單』與『新保單』在責任范圍上的差異。分析人士認為,這一現象意味著目前滬上房貸險市場事實上存在著『雙重標准』,監管部門應當提醒投保人注意,在購買『房貸險』時獲得必要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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