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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賺錢機會,沒有任何賠錢風險,市場經濟條件下還有這樣的買賣嗎?有!國內目前強制實行的『房貸險』就是這樣的好買賣,這個險種沒有任何賠付風險,實際賠付率接近零。
『房貸險』是一種消費信貸險。《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在貸款時必須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或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就是說,這是一種與住房貸款捆綁銷售的保險,你如果要貸款購房,就必須買『房貸險』,否則,貸款沒門。
任何保險品種都應有收入有賠付,保險公司所賺之錢,主要就是收入與賠付之差。這麼多年的實踐證明,這個『房貸險』,只有收入,幾乎沒有賠付。怎麼會這樣?其中有何『高招』?
購房者稍加細心就會發現,按揭購房抵押房屋保險合同都有幾項特殊規定。譬如,出現爆炸、暴風、暴雨、雷擊、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其他則不賠償,事實上,除特殊地區外,合同中所列意外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極小,即房屋本身的出險率極低。如此一來,有收入沒賠付也就順理成章了。
此外,所有的按揭購房抵押房屋保險合同都規定,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不是購房者本人或家人,而是銀行。一旦購房者出現『還不起貸款』的情況,銀行可以請求法院查封房子,因為房子已經作了貸款抵押,保險公司還有沒有賠付風險。對於購房者來說,一旦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銀行貸款,就完全有可能失去對所購買房子的產權,卻又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是實實在在的『險而不保』。
權力義務不對等的內容不止這些。有了這些『霸王條款』,保險公司沒了賠付之虞,銀行也沒有抵押風險。這樣的保險,對購房者來說有何用?購房者沒有任何好處,卻不買不行,這樣的規定實在令人郁悶。諸多購房者叫苦不迭,聲討不斷。日前,浙江省消費者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和浙江大學法學院聯合向中國人民銀行發出建議函,並抄送中國銀監會,要求重新審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改房貸險相關規定,允許銀行和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是否辦理房貸險。
此外,銀行與保險『聯姻』,強制排斥公平競爭,也不利於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保險業內人士也多次指出,保險公司和銀行在『房貸險』上肆意亂為,不符合《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沒有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保險基本原則,給『房貸險』和其他險種的健康發展帶來了隱懮。
賠付率幾乎為零的保險,難以稱為真正意義上的保險。消費者不滿意,保險業內人士擔懮,專家堅決主張廢除,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這些具有霸王色彩的強制性規定,為什麼就不能廢除呢?(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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