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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11月5日,天津市房管部門正式對外公布了根據《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放寬了對承租人變更的限制。不過,仍有六種情況不得變更承租人。
新辦法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天津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員均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按照配偶、原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子女、父母、其他親屬的順序,同時需征得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的書面同意。順序在先的家庭成員放棄承租權的,可由其後順序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家庭成員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出租人有權收回該公有住房。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只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況處理。
此外,新辦法還規定:與承租人同居一處、同戶籍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征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置換。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換經營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置換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置換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接到置換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置換手續;對不符合置換條件、材料不齊全的,不予辦理置換手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關人士還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二)變更承租人後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三)拖欠房屋租金的;(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六)沒有天津市城鎮戶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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