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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業主維權的呼聲又掀文了新一輪的浪潮,與以往不同,先前以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為對象,現在這個矛頭則紛紛指向了本來以維護廣大業主利益的業委會成員。此維權視點『從外到內』的轉移,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
業主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成熟,但同時也暴露了『業委會』管理監督的疏漏之處。
據《住宅與房地產》載文,上海都市庭院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利欲熏心,要求業主大會為自己頒發『重大貢獻獎』,總獎金額高達16萬元。不僅如此,業委會主任一伙超越權限,擅自發包13個小區的物業工程……
在物業管理發展較早的深圳,個別業委會主任更是欲壑難填,某業委會主任受個人利益的驅使,超越手中的職責,惡意挑起事端,趁亂中飽私囊,任職不到四年,非法牟利26萬元,並編造謊言,以維護業主權益的名義,在小區內制造混亂,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那麼業委會(或業委主任)究竟有無權利,權利有多大?均豪物業相關負責人柴嘉成對記者表示,根據實施於2003年9月1日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顯而易見,違反條例規定。在條例的第二章第十一條明確規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大會的職責,並非業委會的職責,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遺憾的是,條例僅規定了業委會應依法履行職責,卻並未涉及對於個別『違規操作』的業委會成員的『處罰』問題。業委會應該自律
業委會被賦予了較大的角色權利,不受監督的權利引發了腐敗的萌芽,從而拉攏、腐蝕、行賄受賄時有發生,不僅直接損害了廣大業主的權益,而且嚴重擾亂了物業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業委會制度的建設。針對這種情況,新的《物業管理條理》對權利進行了重新的分配,業委會對於業主大會的執行職能在日常的物業管理活動中許多體現為『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協助物業企業履行合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情況』,業委會主任更沒有任何權力凌駕於廣大業主的意志之上。
所以,就這一點而言,任何不經過業主大會決議,而由個別業委會成員受個人利益驅動,擅自操刀的行為都是對法規的漠視、對廣大業主權益的嚴重侵害,都應該通過另一個法定程序被追訴,而不僅僅是『通告全體業主了之』。畢竟,業委會『公益』的職能帽子並不應該成為姑息、容忍個別業委會成員違法謀私的籌碼。
因此,物業管理行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諸多在當時被認為處於絕對『良性、公益、公正』的業委會組織,其業委會個別細胞很有可能在泛經濟化的大環境裡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發生癌變。同時,也提醒了廣大業主,蛀蟲往往生長在內部,是該冷靜思考『向誰維權』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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