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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屬低收入和國有土地上被拆遷的,5年內不得將所購住房轉讓、出租。為規范南京經濟適用房市場,昨天,南京市物價局聯合房產等部門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的規定。
根據規定,今後南京市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項)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包括廉租房租金補貼、購租經濟適用住房、公房租金減免等);已享受廉租房租金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購買(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自辦理入住手續的次月起不享受廉租房租金補貼;轉讓或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除市房管局原價回購的外,不得再次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選房順序號後,自願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兩年後方可按屆時規定程序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屬低收入和國有土地上被拆遷的,5年內不得將所購住房轉讓、出租,屬集體土地上被拆遷的,3年內不得轉讓。低收入和國有土地上被拆遷家庭在限制期限內確需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按原價優先回購。
有關部門同時還規定,僅有一處住房且拆遷補償款為5萬元的國有土地上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符合最低收入條件的,方可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補償款為5萬元的集體土地上被拆遷的五保戶可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實際居住人口在2人以下的,承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3人以上的承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經濟適用住房;特殊情況下,拆遷單位按拆遷法有關規定,確需對國有土地上被拆遷家庭實施實物安置的,向市房產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包括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售價和減免的土地出讓金、規費、稅費以及利潤等,該價格由市物價局核定,超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售價部分由市政府收回,專項用於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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