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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不配備電梯房開發商按1%繳存購房人按1%繳存
●購配備電梯房開發商按1.5%繳存購房人按1%繳存
從2003年元月1日開始,購買商品住宅要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了。這是天津市政府去年12月28日頒布《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做出的明確規定。
該《辦法》規定,天津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商品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均要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繳存維修基金,具體比例為,購買不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購買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個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該基金在購房人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由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將雙方按規定繳存的基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市商業銀行維修基金專戶。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利率計息,利息分別計入賬戶,轉作維修基金滾動存用。該基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不足時,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決議組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的建築面積比例續繳。
開發商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按同期售房價格或指導價格為基數的2%或2.5%計算繳存維修基金數額,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房屋產權變更時,維修基金餘額隨著住宅所有權同時轉移。
今年1月1日前購買商品房、暫沒有交住宅維修基金的怎麼辦?天津市房管局介紹,有關部門正在研究這部分住房維修基金繳存問題,不日即可出臺具體繳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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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哪那麼容易壞的呀?交了好幾千塊錢的維修基金,這完全是一個變相亂收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