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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備電梯住宅,開發單位和購房人各1%
配備電梯住宅,開發單位1.5%、購房人1%
從近日召開的市房管工作會上獲悉,《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將於2003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也就是說,從明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買賣要按一定比例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該辦法規定買賣新建商品房時,開發單位和購房人應當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各自繳存一定比例的維修基金,用於住宅共用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其具體繳存比例為購買不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購買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按同期售房價格或指導價格為基數的2%或者2.5%計算繳存維修基金數額,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辦法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商品住宅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都應建立維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按照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業主應按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承擔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費用。如果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決議組織業主按照擁有住宅的建築面積比例續繳。維修基金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門、戶立賬,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業主會決策、共同使用、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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