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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准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購房人按成本價基價的2%,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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