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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處按住房面積出錢
從市房管局了解到,為加強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市房管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並出臺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於本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
此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只能專項用於售後公有住房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不得挪作他用。共用部位包括主體承重結構、屋面、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共用門廳、垃圾道、煙道、排風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外至門棟總電表以內的線路和設備、戶分水表以外至門棟總水表以內的上水管道(供電供水實行一戶一表、服務到戶的除外),牆體以內的下水道乾管、雨水管、信報箱、避雷設施等。一旦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自然損壞發生修繕費用時,其費用按受益業主住房的建築面積所佔份額分攤。具體為按門牌、門棟獨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費用,由該門牌、門棟內業主按份額分攤。局部可劃清責任的,由相關業主按份額分攤。屬於住房整體修繕的費用(包括外牆面),由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按份額分攤。共有牆體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每側業主按份額分攤。不上人屋面的修繕,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業主按份額分攤。可上人屋面的修繕,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業主按份額分攤;如僅為若乾層使用,使用層的業主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業主按份額分攤。共用樓梯及樓梯間的修繕,由業主按份額分攤。一幢或一個門棟的維修基金賬戶內基金不夠支出修繕費用時,不足部分由受益業主按照份額分攤。此外,如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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