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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去年北京晨報發表的《買房人的收樓須知》一文中說:『2%的維修金是在房地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交給房地局,而不是入住時交給房地產商或物業公司。』但我們在實際收房時,房地產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卻一定要我們先繳納維修基金纔給辦理入住手續,並說他們是按規定辦事。請問究竟誰說得對?
-答:房地產商和物業公司說的依據之一是1992年5月30日發布、1997年12月31日修訂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商品住宅樓房管理辦法》,依據之二是建設部、財政部合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前者第七條第(二)款確實規定了『購房人與售房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供暖單位簽訂供暖協議書,繳清購房款,另按房價款2%的比例繳存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取得進住證』,但該辦法已於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中予以廢止。
建設部、財政部合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確實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但該辦法同時在第二十一條中也說明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我的解釋則是根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號)。
上述第一個通知實際上也是一個轉發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通知『二』要求『商品住宅購房者應按購房款的2%向市、區縣房地局或由市、區縣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門交納維修基金。『四』則要求『商品住宅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將維修基金足額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維修基金時,須向購房者出具北京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發票。』
上述第二個通知則是對第一個通知的補充,該通知『二』中明確:『在市、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市、區縣小區辦代收。』
在北京市范圍內只有小區辦纔有權力代收維修基金,其他人如果不能出示北京市國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書面委托,則沒有代收的權力,自稱『代收』是一種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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