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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將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繳存辦法
從2003年1月1日起,購買新建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者必須按一定比例繳存商品房維修基金的消息報道後,立即引起關注。特別是一些已購商品房的群眾來電詢問,未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該怎麼辦?近日,市房管局的有關人士對此作了解釋。
據介紹,天津市曾在1997年出臺《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建安工程費的2%提取維修基金,但未明確維修基金權屬,也無強制有效措施,因此未能建立起維修基金管理制度。從長遠看,再不及時建立維修基金,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問題將成為社會問題,直接影響社會穩定。鑒於此,本市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制定出臺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於此前已購買商品房沒有建立維修基金的業主,本市也將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制定維修基金繳存辦法,使之逐步與即將施行的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相銜接,以切實解決業主的後顧之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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