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因中介人員提供虛假信息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提請廣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查的《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形成於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90年代中期後得到迅速發展。目前,該市已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600多家,取得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的人員8000多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從業人員魚目混珠、行為不規范、信譽度不高,是該行業中存在的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
針對少數違法人員采取欺騙手段、損害購房者利益的行為,《條例》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法從業或者因提供虛假信息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條例》也明確指出,有索取財物、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為禁止轉讓和抵押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等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可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行為機構或者行為人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房地產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目前,中介服務人員無證從業以及同時在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從業,為一些不法分子鑽空子提供了方便。《條例》因此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或者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費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為使市場運作規范,《條例》還明確了在穗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如: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不少於15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有房地產中介服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還應當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其中僅從事諮詢業務的,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