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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爾濱市婁先生因所購房屋面積『縮水』8平方米,將房管部門和開發商告上法庭,並最終按《消法》第49條獲得了這8平方米的雙倍賠償款2.4萬元。此案引起各地消費者廣泛關注,並又一次引發了商品房銷售欺詐是否適用於《消法》第49條,即『雙倍賠償』條款的爭論。
據北京日報報道,司法界對此有不同看法。一方面,商品房買賣不適用《消法》第49條的主要理由是:《消法》制定時,針對的是普通商品市場存在的假冒偽劣和『缺斤短兩』問題,其適用范圍不包括商品房。同時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不包括建築物;商品房作為不動產與作為動產的普通商品有差異;商品房買賣合同金額巨大,如判決雙倍賠償,將導致雙方利害關系不平衡。
另一方面,消費者、消協還有許多法律專家認同商品房買賣適用《消法》第49條的聲音則更為強大。市消協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今年曾專門為此召開研討會。參加研討會的30多人一致認為,商品房屬於商品,凡是房產商在售房過程中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行為,消費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運用《消法》第49條要求房產商加倍賠償。當然,有些商品房糾紛,如廣告誇大、房屋質量、住房面積、裝飾標准等,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具體的研究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市消協副秘書長張明告訴記者,由於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行為嚴重,導致商品房消費糾紛日益加劇,逐年呈較大幅度的增長,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點和難點之一。雙倍賠償看似『便宜』了消費者,實際上買房的消費者遭受欺詐後,在經濟和精神上造成的傷害和壓力是巨大的,為此,將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納入《消法》,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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