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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當數量的讀者反映:對商品房分攤面積不甚清楚,希望本報予以詳細介紹。
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京國土房管權字?2000?第369號),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有關規定如下: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一)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按其套內建築面積佔該幢樓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的比例確定。
(二)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三)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一)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二)套內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一)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二)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公用建築分攤系數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公用建築面積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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