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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陳文律師總結出房地產糾紛基本包括下面這些情況:
1、房地產廣告和宣傳資料方面的糾紛:廣告中有承諾,而合同中未明確規定。
2、社區整體或部分改變使買賣雙方之間發生糾紛:
(1)綠化面積減少;
(2)社區功能被調整;
(3)總建築面積增加或減少;
(4)剝奪了陽光權、眺望權;
(5)社區整體規劃均不在單個買賣合同中。
3、建築物外立面改變而發生糾紛。
5、按時交房,但配套設施不完善,發展商可能違約:
(1)道路不通、其他應該配套的設施不到位;
(2)無正常用電、無煤氣、無法正常生活。
6、建築面積不變,套內建築面積減小,實際上是公攤建築面積增大,使用面積減小而引起法律糾紛。
7、已抵押的房產銷售時,如不向購房人講明,並征得他們的同意;同時向購房人說明抵押的條件與時間,易造成糾紛隱患:
8、公共分攤部位不清容易引起糾紛:
(1)公建設施;
(2)俱樂部、會館(如已經公攤,不應再出租或銷售);
(3)地下車庫(如已經公攤,不應再出租或銷售)。
9、室內及室外格局變化引發紛紛:
(1)室內的格局改變,如門窗、廚房或衛生間;
(2)室外如窗戶、鄰門、過道等。
10、取消或減少公建設施,或將原計劃在一期興建的公建設施推遲在最後一期興建而引起糾紛:比如關於公建設施問題均不在購房合同中規定;公建設施只體現在廣告中、資料中或由售樓人員的口頭介紹中。
11、遇有重大事件或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情況時,開發商達不到合同中規定的條款要求,將引起糾紛。
12、承包商工期延誤,造成開發商交房時可能與業主產生糾紛。
13、政府有關部門在質量核驗、消防驗收等可能造成的延誤與晚交房,使房屋買賣雙方可能發生糾紛。
14、房屋質量是引發交易糾紛的主要原因。
15、室內裝修設施不到位可能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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