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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公示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戶型70%以上在130平方米左右,最大的達到178.18平方米,單價平均在3000元左右。該市沈健芬處長對中國經濟時報的記者直言:『像我這樣的工薪家庭是不大買得起的』。嗚呼!如果單單西子湖畔這樣也罷,誰讓它是蘇杭天堂呢。問題在於這是一種大范圍的普遍趨勢,且愈演愈烈。聯系到近日建、計、經、財、土、(工)商、監等七部委聯合發文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感到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及開發建設管理的整頓,即市場上不同經濟性質(政策)房屋供求運行的分類歸位,迫在眉睫。
『經濟適用房』的『經濟』何在?又『適用』於誰?連處長都買不起,何談平頭百姓。2002年8月7日,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發展國際研討會』上(北京)國家建設部劉志峰副部長講:政府通過免收土地出讓金,其他應征收的各項收費減免50%的措施,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同時對成交價格、購買對象和開發建設單位的利潤進行限制。政府的一片苦心躍然紙上,可是,這些優惠又落在了誰的手中呢?一是落在了『低進高出』的開發商手上;一是落在『高收低支』的富有者手上。正如杭州市經濟適用房的售樓工作人員說的:『盡管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這麼大,但是有人買,也賣得出,只是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家庭買不起。衝著大經濟適用房來的人往往不是用來自住,而是准備投資的』。這不是典型的『殺貧濟富』嗎?聽起來真是讓人尷尬!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越對越錯,錯之誰過。
建設部領導一再重申:『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城鎮中低收入的,不能向社會敞開供應』,『各地要明確界定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面積標准,形成完善的供應制度,使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落實到真正需要保障的對象』。初衷是非常之好的,問題是不按規定去做,又怎麼辦呢。『不守規則的可以獲取收益而不付出成本』,誰還去遵守規則呢?關鍵在於,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開發土地和相關優惠政策措施是一種『公權』,一些工程辦公室在違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是否還有權與開發商簽定這樣的契約,此協議是否有效。他們作為行為主體,它所代表的是納稅人,還是他們自己?實質上,這不僅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褻瀆,更是對中低收入階層應享受的住房權利的一種剝奪和侵犯,有『權利捉弄財產』(馬克思語)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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