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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已於3月1日起施行。
據悉,深圳是我國最早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地區,新條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取得三項重大突破:首先是有效地實現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新條例突破了國界、地區之間的種種限制,只要符合條例規定,任何國家、地區和企業單位均可公開參加競標,與深圳市建築施工單位享有同等的待遇,深圳市建築市場成為一個完全開放的市場,符合WTO規則,也比較符合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有效地解決了『擇標』問題。新條例改變了過去標底的決定性地位,推行『公開標底、低價中標』,該規定使探聽標底失去了作用,能夠防止因泄露標底而產生的腐敗等問題,維護了公平原則;再者,有效地解決了『圍標』問題。新條例對投標隊伍的選擇方式進行了改革,規定凡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可參加投標,招標人不能指定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投標申請人過多的,招標人可通過隨機抽簽或其他公平
公正的方式從中選擇7至11名參加投標,從而保證了投標申請人都有平等競爭的機會,困擾建設工程招標的『圍標』難題因此不再存在。另外,新條例還規定取消議標方式,禁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和工程造價審查單位人員招標機構參與評標、定標等。(劉國亮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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