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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的桑先生今年年初購買了商品房,然而事後當其學習了大量法律知識後,突然發覺自己有筆8620元的住房抵押保險費付得冤枉。為了求證自己的判斷,桑先生以《保險法》為據,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全額討回對方錯收的保險費。
桑先生買房是今年2月份的事,當初在與房產商、貸款銀行簽訂相應合同時,銀行要求他到指定的某保險公司辦理住房抵押保險。桑先生當場表示異議,但銀行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若不辦理保險手續,桑先生將不能得到貸款。無奈中,桑先生只得在支付了8620元的保險費後,辦妥了購房手續。然而,成了業主的桑先生並未死心,他仔細研究了《保險法》、《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覺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於是在10月11日向閘北法院具狀起訴,要求保險公司連本帶利返還保險費。
在訴狀中,桑先生的主要依據是《保險法》第10條第2款:購買保險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險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購買保險。桑先生認為,保險公司依據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只是一個行政規章,由於它和法律規定有所抵觸,所以依此作出的強制保險行為是非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桑先生在訴狀中還同時指出,住房抵押保險對投保人不具備保險利益,有違法律規定。據此要求法院判決當初訂立的貸款保單無效,保險公司返還其保險費本息共計8720元。
由於桑先生的購房情節在本市商品房銷售中具有普遍性,幾乎所有的貸款購房者都辦理過住房抵押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所以閘北法院在受理此案後表示,將依法謹慎審理此案,給購房者和保險公司一個明確的判決。(羅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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