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住房困難戶按人均5平方米計算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在危改試點項目安置補償中關於非成套住宅超過40平方米的部分如何進行補償等問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發了通知,對此進行了補充。
■非成套住宅補償再細化
通知指出,對於原非成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按照下列標准安置:
1.超過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原則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戶型的危改區可予安置四居室;沒有四居室戶型的危改區,可對超過面積部分給予貨幣補償。
2.超過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對超過面積部分比照19號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套安置,即超過面積為10(含)至2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過面積20(含)至30平方米的,增加1套二居室:超過面積30 (含)至4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過面積在40平方米 (含)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規定確定安置標准。
■成套住宅安置按照原建築面積
通知對於危改區拆遷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的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住房建築面積安置。
其中,屬安置房建築面積未超過原建築面積以內的部分,不找差價;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人均15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不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住房困難戶按照人均5平方米計算
為了解決住房困難戶問題,對於安置危改區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其『原建築面積』的認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l9號文第八條規定確定居民安置標准時,『原建築面積』按照人均5平方米認定;
2.居民按照1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購買安置房時,『原建築面積』(即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並可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面積)按照其原住房實際建築面積認定;
3.居民按照19號文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計算公式中的『原建築面積』,按照人均5平方米認定。
■公共維修基金按照房改成本價2%繳納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1]21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私房所有權人就地購買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其公共維修基金按照屆時房改成本價格的2%繳納。
通知還提到,對於危改項目按照貨幣補償的,其價格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給予補償,具體危改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市物價局批准的幅度內自行確定。
對於今年新啟動的危改項目,該通知指出,其房改成本價格原則上按1560元/平方米執行。 (娟子)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