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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在某銀行有房貸,因銀行沒有通知她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房貸利率7折優惠政策,錯過了申請利率優惠的時間,導致了3000餘元損失。胡女士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昨日,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據悉,這是本市首例客戶因未享受到貸款利率優惠政策而起訴借款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據介紹,2006年8月,胡女士與銀行簽訂了房屋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後,她一直按時還款。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政策,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當年購房的個人貸款利率實行七折優惠。據胡女士後來了解,該銀行執行這一政策的方法是,只要符合條件的房屋貸款人來銀行申請,房屋貸款利率均更改為七折優惠。
胡女士表示,這家銀行對這一重大政策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既未公示,也未以任何一種方式告知所有的客戶,導致她因不知曉該政策而未能及時到銀行申請貸款利率折扣,其所承擔的始終是2006年簽訂合同時確定的8.5折優惠,比新的優惠政策少1.5個百分點,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導致損失3699.5元。
2011年1月10日,胡女士了解到,該銀行已不再受理新的申請。胡女士不滿,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貸款利率損失3699.5元。(劉可伊莉)